為督促駕校提高培訓質量,合理利用駕考資源,防止出現“以考代訓”現象,123號令規定,其中一項為依次預約三科,每科可考一次,預約后補考。未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不合格的,應當重新預約駕考。二。駕駛技能準考證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人數不超過五人(即每屆十次考試機會)。如果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則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學生需要從該科目重新參加考試。三、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設預約人數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必須通過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方可參加。如果駕駛證考試不及格,可以直接申請補考,之前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效。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學生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駕照考試,應提前一天取消預約。未按規定提前取消預約的,視為未參加駕駛證考試,考試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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