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車輛,年限不同。以下是相關介紹:1、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緩報廢。2、總質量小于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3、廠定最大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4、自用客車和總質量6噸以上的大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三個月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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