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四車道通行速度為:(從左至右)第一車道:100-120km u002F小時(一般只限小客車);第二車道:80-100km u002F小時;第三車道:60-100km u002F小時;第四車道:應急車道。介紹如下:1 .車道限速:同方向有兩條車道,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里;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2.車輛限速: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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