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超過100公里的,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的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不得小于50米。以下是擴展后的數據:1。能見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時:速度不得超過80公里/小時;離車的距離超過150米。2.能見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時: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車距離。3.能見度小于100米且大于50米: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離車的距離超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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