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一條車輛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拍賣,或者仲裁機構依法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2.現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轉移登記時,無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提交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證明;3.車管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失效,并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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