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拿回來,或者提供有效證明。以下是詳細介紹:1。相關處罰:未帶行駛證的,暫扣機動車,出具強制措施證明,直至出示相關證明材料(行駛證),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帶行駛證,罰款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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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扣1分。但交警無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只能暫扣機動車,直至其能夠提供行駛證。2.法律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安裝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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