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機動車輛限速規定:1。機動車在有限速標志的廠內主要道路上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30kmu002Fh,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kmu002Fh。2.機動車在下列場所、路段或者特殊情況下行駛的限速要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貨車在交叉路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人流密集區、下坡道、有警示標志的場所或者轉彎、調頭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kmu002Fh。(2)有冰、雪、水的道路;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m以內時,最大速度不得超過10kmu002Fh。(3)進出廠房、倉庫、車間門口、停車場、加油站、地下磅秤、危險區域、生產現場、倒車或牽引損壞車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kmu002Fh。3.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或10m以內,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時,停止行駛。4.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不受規定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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