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夜間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按照規定在車輛后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夜間,還應同時打開示廓燈和尾燈。擴展信息:1。連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如難以移動,應持續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并采取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快速報警。2.設置警示標志: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拋錨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輛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將車輛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并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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