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期限根據規定,登記在冊的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形包括:1。達到規定的使用壽命;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2.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3.在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條例規定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12年;公交服務13年;4.專用校車用了15年;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車除外)使用20年;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以此類推。按照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
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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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機動車進行報廢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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