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車輛型號不同,服役時間不同,年檢時間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自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1。營運客車在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4.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先去車管所辦理車輛報廢單(注銷車輛的檔案),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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