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1。車輛折舊費是車輛投資回收的財務表現,是每年提取一定的資金更新車輛以維持運輸再生產;2.車輛折舊費不能反映國民經濟對運輸車輛的投資。能有效反映車輛折舊經濟價格的是車輛資本回收費用;3.車輛折舊費的調整方法是用車輛的資金回收費用代替車輛的財務折舊費(社會折現率條件下);4.車輛資金回收成本等于汽車的經濟價格(扣除購置附加費后)乘以年資金回收系數,再除以單車年平均運輸周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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