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盜搶險有必要買。同時需要綜合考慮經濟實力、周邊環境的治安狀況、汽車的新舊程度以及價值大小等多方面的因素。保險汽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時,有以下情形之一,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保險汽車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期間;保險汽車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責任原則:保險汽車的零部件或附屬設備失竊,沒有構成全車被盜,不屬保險責任。整個保險汽車被盜后,經由公安部門立案,在三個月以上仍未找到家屬保險責任;在三個月內查獲,但發現汽車已遭破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這種因全車被盜搶而造成的損失,也屬保險責任。保險汽車全車被盜搶三個月以上,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取得車車權益轉讓書后,可按規定予以賠償。當保險金額高于或等于汽車實際價值時,按實際價值給予賠償;當保險金額低于汽車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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