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運車輛與營運車輛報廢年限不同,具體如下:非營運車輛報廢規定:家用5座位轎車以及7座位的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駛里程達到了60萬公里時,國家將引導報廢。除了上述車輛,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也無使用年限限制。常見營運汽車報廢規定: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報廢年限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報廢年限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報廢年限12年。公交客運汽車報廢年限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年限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年限15年;微型營運貨車報廢年限8年,輕型和大型營運貨車報廢年限10年。機動車報廢流程如下: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登記崗受理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特別說明: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條,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要按照原營運車的規定報廢時間報廢。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三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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