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故車認定標準有兩個評估依據,一方面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確定的實際損失價格為準;另一方面應該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價格為準。認定結果不同:同一保險公司不同理賠點定損結果不一樣,即使同一理賠點不同的定損員定損結果也不一樣,靠視覺估計后定出車損的價格缺乏權威與標準。因為保險公司不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有合法資質的定損單位。保險公司的定損只不過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為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定損價格不同:肇事司機作為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存在著密切的利益關系,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據不足。保險公司作為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有的還進行維修,全部壟斷了車損賠償市場,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系。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把預估損失的價格,作為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實際費用,其準確性依據不足。《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車輛,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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