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涉事車輛一般需要扣押三十日。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5日內應當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經批準還可以延長10日,也就是30日,鑒定完成后,應當在5日內發還車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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