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據道路安全法相關規定,交警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是由交通管理部門與各方當事人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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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確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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