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交通事故處理流程: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3、交通部門對違反交規責任人處罰;4、賠償調解;5、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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