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限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在下列期限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三、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四、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獲取相關幫助請咨詢怒江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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