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a class="cmsLink"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機動車夜間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時:交替使用遠光燈和近光燈、在沒有路燈或光線不足的情況下夜間駕駛要打開前燈、夜間在狹窄的道路和橋梁上遇到非機動車要打開近光燈、夜間通過急彎、坡道、拱橋、人行橫道或無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要交替使用遠光燈和近光燈(調光兩次以上)、如夜間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要將大燈換成側燈 警示燈、霧天行駛要要開啟霧燈和警示燈、夜間同向行駛要打開近光燈、夜間窄路遇非機動車要打開近光燈、夜間窄路遇非機動車要打開近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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