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駕駛證丟失不可以開車,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時開車,視為無證駕駛。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fā)。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補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駕駛證丟失后,那么此時是不允許再開車上路,只能在補辦了駕駛證之后才行,否則的話就會構成無證駕駛,這是會依法追究駕駛人實際的責任,包括警告,或者在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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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之間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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