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查驗駕駛證主要是看機動車駕駛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用駕駛證上的照片核對持證人的相貌,核對種類、顏色、號牌。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42條,規定如下:
1.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詢問駕駛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與駕駛證上的照片核對持證人相貌;
2.查驗機動車行駛證,核對型號、顏色和號牌;
3.檢查檢驗標志和保險標志;
4.查詢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90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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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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