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輪胎尺寸不能每年檢查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改裝車身底盤、發動機、懸架、傳動系統、定向系統、輪胎輪轂、燈具、彩色涂層、外觀結構,以及車輛相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符的,均屬改裝。
輪胎尺寸標注在輪胎表面,車剛上牌的時候也會有備注。而且法律不允許隨意改變輪胎尺寸,否則會影響汽車的性能和舒適性,嚴重時會影響行車安全,引發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者車架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注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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