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華車稅是2016年12月1日起新增的豪華車消費稅,有人稱之為奢侈品稅。按照《關于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在轎車稅目下增設超豪華轎車一個子項,征收范圍為零售價1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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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及以上(不含增值稅)的乘用車和中輕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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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用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車子項中的超豪華轎車。對于超豪華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的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為10%。
向消費者銷售國家超級豪華車的單位和個人,是超級豪華車零售環節的納稅人。豪華車零售環節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零售環節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下同)零售環節稅率。對國內汽車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超豪華汽車,按照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之和計算消費稅稅率。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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