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35條和第90條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第59條,摩托車罰款扣除細則:
1.無摩托車駕駛證上路行駛的,處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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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罰款,拘留15日;
2.駕駛到報廢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沒收摩托車;
3.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拼接摩托車的,處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沒收摩托車;
4.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將被罰款12分100元;
5.故意遮擋、污損摩托車號牌的,罰款12分,扣200元;
6.摩托車未按規定安裝號牌的,罰款100元,扣6分;
7.駕駛摩托車違法駕駛,罰款3分扣100元;
8.在禁行區域駕駛載客摩托車將被罰款100元,扣3分;
9.駕駛摩托車不戴頭盔的,罰款20元記2分;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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