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1。駕駛機動車與準駕車型不符的;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3、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6.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8.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停車;
9.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貨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時速超過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時速超過50%,駕駛其他機動車時速超過50%的;
10.連續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1.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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