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速度,最高速度不超過120km/h,最低速度不低于6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微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最右側車道最低時速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行駛速度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機動車在時速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的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不得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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