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公共汽車、重型拖車、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公共汽車和大型卡車的駕駛員應參加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每增加參加滿分教育次數或者累計記分每增加12分,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時間為30天,每次滿分學習時間最長為12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出具強制措施證明,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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