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主要有四個條件:達到國家規定的汽車報廢使用年限;調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經修理、調整或者采取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9座及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越野車)使用滿15年,或者9座以上旅游客車、非營運客車使用滿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和污染物排放的規定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壽命。但旅游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的使用年限可延長不超過10年。
對超期使用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注銷登記,不得再次上路行駛。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者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的,按照營運車輛管理規定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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