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當車輛發生故障,不能及時移至安全區域時,應立即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并在車輛后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地圖。夜間應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尾燈,提醒過往車輛和行人注意安全,并及時報警等待救援。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405號)《道路交通法規》第四章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輛后方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夜間開啟示廓燈和尾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47號)《道路交通規則》第四章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需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47號)《道路交通法規》第四章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輛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將車輛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并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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