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五條,營運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2.出租小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用了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7.運輸危險品的全掛車和半掛車將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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