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提前九十天更換駕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發。這個時間不能再往前推了。
申請時,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和憑證:
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
3.縣級或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還有最近半年的一寸白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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