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屬于無證駕駛行為。
暫扣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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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也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的。
行為人屬于第一種情形的,可以拘留不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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