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家用汽車,非營運小型和微型汽車沒有使用年限。正常行駛
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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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達到60萬公里時,國家會引導報廢。除上述車輛外,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常見營運車輛報廢規定:
小型和微型出租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車為10年,大型出租車為12年。
客車使用年限為13年,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為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為15年,微型營運貨車為8年,輕型和大型營運貨車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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