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內容,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每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志、標線的。
(2)違反車速規定。
(3)貨車上的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超過30%。
(四)駕駛后視鏡、排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前方有車等待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
(六)在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駛或者停車的。
(七)同車道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和霧燈的。
(十)通過人行橫道,未按規定停車、減速或者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未按要求安裝或者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13)不需要臨時停車。
(十四)未按照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檢驗號牌或者移動號牌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牽引故障車或者事故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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