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記3分,處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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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罰款,還可以暫扣車輛。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強制報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1。營運客車在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6.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過戶,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汽車報廢單,然后就可以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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