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所需的文件:
1.車輛牌照(或臨時牌照或更換牌照)。
2.駕駛執照。你應該攜帶與你駕駛的車輛號碼牌相符的駕駛執照。駕駛證不準轉借、涂改和偽造。
3.駕照。駕駛證上的準駕車型應當與所駕駛的車輛一致。駕駛證年審記錄應當符合要求。
4.養路費憑證。攜帶有效的養路費憑證或者免費憑證。
5.投保車輛需要攜帶保險單。
6.個體戶車輛應攜帶相關營業執照和證件。集體車輛應攜帶本單位的行駛證。
7.司機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95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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