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不去年檢是可以的,委托人要帶車主身份證去年檢。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16條,機動車應當在自登記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和技術檢查: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一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一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年檢項目為:
1.檢查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附件是否清潔、完整、有效,漆面是否均勻美觀,主要總成是否更換,是否與初檢記錄相符。
2.檢查車輛制動、照明、排氣等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3、檢查車輛是否經過改裝、改裝、改造,行駛證、號牌、車輛檔案全部登記與車輛狀況是否相符;
4.是否有破損,字跡不清等。號牌、行駛證和車輛上印制的放大號牌上,以及是否需要更換。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