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家用車為非營運車輛,6年內免檢。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一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一是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每6個月檢驗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檢驗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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