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駕駛證到期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視為無證駕駛機動車,處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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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時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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