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的期限分別為6年、10年和長期。駕照到期時間:第一張駕照六年到期,換發后十年到期,之后長期有效。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滿12分的,應當換發有效期為10年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達到12分的,應當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證核發之初有效期為6年,其中第一年為實習期,6年后第二次換證有效期為10年,10年后換證期為長期。
此外,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等原因,在規定時間屆滿無法更換駕駛證的,應當向車管所申請延期。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延期理由。延長期限不超過三年,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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