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
(二)有可能遇到對面來車的;
(三)前方車輛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的;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備超車條件。
第四十五條前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禁止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禁止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遇到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有條件的,應當減速,向右避讓。在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后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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