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扣留車輛的流程是先開具車輛扣留令,告知運管部門處理時間、地點、攜帶手續,并繳納罰款,然后將車輛帶出道路運輸管理所。
當事人需要攜帶交通執法部門的處罰決定書和繳款憑證,到交警部門接受暫扣駕駛證3-6個月的處罰。最后,當事人拿著交警部門開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到交通委執法總隊取回暫扣車輛。
根據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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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處以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4條規定的處罰,不僅規定了按照違法所得的倍數處罰,還規定了兩種處罰方式:按照絕對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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