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速度為60公里/小時至120公里/小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8條規定,高速公路上應標明車道的速度,最高速度不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速度不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在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10km,中間車道最低車速為90km,最右側車道最低車速為60km。道路限速標志顯示的速度與規定車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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