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便摩托車的管理規定如下:
1.不得隨意改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裝輕便摩托車或者用自行車改裝輕便摩托車。
2.辦理方式:申請駕駛輕便摩托車,必須持輕便摩托車合格證、購買憑證、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單位證明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檢驗合格后,發放助力車號牌和行駛證。號牌掛在每輛車的兩側,車身的前部和后部。駕駛執照必須隨身攜帶。
3.檢驗時間:對有號牌和行駛證的輕便摩托車,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檢驗不合格者不得繼續行駛。
4.駕駛人要求:駕駛輕便摩托車的人員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高1.45米以上,矯正后雙眼視力在0.7以上,無紅綠盲,聽力正常,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身體缺陷。經醫院體檢和公安機關交通規則、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發給助力車駕駛證。
5.駕駛員檢驗時間:助力車駕駛員每兩年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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