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統一發票可以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用于經營的運輸車輛的進項稅額在稅額抵扣范圍內,可以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證明。如果認證通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稅發(2008)117號)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收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輛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抵扣稅款范圍的,應當自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經稅務機關認證,認證后的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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