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十六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變更車身顏色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到注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因此,車主應先對車輛進行顏色變更,然后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車身顏色變更)業務。
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或者使用上述車輛專用或者類似的標志設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2.變更車身顏色或者同一顏色通過車身貼膜產生不同效果(如亮色、啞光色)的,需要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禁止使用鏡子面具;
3.外地車需要回車輛注冊地辦理此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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