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15年內(含15年)需要報廢的車輛有以下10類:
1、小型、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2.出租小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用了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將使用15年。
7.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小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8.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將使用15年。
9.危險貨物運輸的全掛車和半掛車使用10年,其他半掛車(不含集裝箱半掛車)使用15年。
10.正規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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