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機動車報廢年限是多少?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用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以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可以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l0年;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得超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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