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有成績單嗎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點規定: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后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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