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交通事故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因此,一些肇事者往往在事故發生后選擇逃避責任。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呢?讓我們來看看小編帶來的最新交通肇事逃逸認定。一、最新的肇事逃逸認定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醉駕、無證駕駛,報案后未盡到現場等待處理的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后棄車返回;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的;8 .協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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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未能達成協議或協商未能支付明顯不足的補償費。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兩個。對肇事逃逸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人處以二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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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將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中記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從重處罰。交通肇事后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個。什么是肇事逃逸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比如lt案例1 gt:在與朋友劉(兩人都喝多了)駕駛二輪摩托車超速行駛時,劉從摩托車上摔下,頭部著地,造成腦損傷,當場死亡。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繼續瘋狂駕車,直至被發現攔截。本案中,孫雖離開了現場,但其在倒地時主觀上并未“知道”劉死亡的交通事故。所以,他不應該被認定為“肇事逃逸”,而應該被認定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裝不知道,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和法律追究;實踐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逃跑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害怕被受害者親友和其他圍觀者毆打。逃離現場后,這些人通常會接受法律制裁。
比如lt案例2 gt:司機宋違規駕車,在某地撞死一群人。正當宋在某地被解救時,余的親友和當地群眾聞訊趕來,持兇器毆打宋。宋被迫駕車逃離現場,并直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的逃逸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一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沒有任何消息而逃逸,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且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這里有爭議。有的人認為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但在實踐中,大多不僅限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考慮。總之要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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